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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4]76号

发布时间 : 2024-04-09 来源: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大小:

被处罚人浏阳市淮川XX酒店

法定代表人:饶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62202XXXXXXXX5752

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淮川街道人民西路XXX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被处罚人需设置户外广告招牌,于2024年3月20日08时左右开始占用浏阳市淮川街道人民西路006号前人行道进行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施工,已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证》和《浏阳市城区户外广告发布设置许可证》,至2024年3月20日10时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处发现其施工现场未按照标准设置围挡,未按标准设置围挡的面积约20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且存在安全隐患。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证》和《浏阳市城区户外广告发布设置许可证》予以证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5.(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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