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4]77号
被处罚人:长沙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XX
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寿大道XX号锦绣嘉苑XX栋XXX室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被处罚人承接了黄泥岭路与金沙北路交汇处的红绿灯安装项目,未办理占道审批手续,于2024年03月24日14时左右开始利用一辆牌照为湘A8H9R7的吊车设置警示三角锥进行路口红绿灯安装作业,至2024年03月24日15时50分被执法队员发现,经执法人员与被处罚人现场共同测量,占道长10米,宽6米,共计面积60平方米。2024年03月24日17时10分,经复查,被处罚人已按整改要求将占道物品清理干净,恢复了道路畅通。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1.(一)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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