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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4]80号

发布时间 : 2024-04-09 来源: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大小:

被处罚人浏阳市集里XX小院餐厅

法定代表人:郭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81XXXXXXXX8734

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集里街道西湖村花树组XX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被处罚人系浏阳市集里街道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位于浏阳市集里街道西湖村花树组XX号,自2021年01月15日试营业以来,一直使用环保油和罐装液化气从事餐饮服务,其生产经营场所面积约为285平方米,厨房操作间面积28平方米,从业人员18人,设立16个包房,就餐座位数160座,设置有2个液化气炉灶和4个环保油炉灶。至2024年03月18日15时46分许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餐厅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存在安全隐患。2024年03月19日13时50分,经执法人员复查,被处罚人已停止使用罐装液化气,整改到位。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3的规定,经局负责人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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