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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4]81号

发布时间 : 2024-04-09 来源: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大小:

被处罚人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23XXXXXXXX9399

地(住)址:湖南省浏阳市葛家乡金塘村石门片大屋组XX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被处罚人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于2024年3月18日09时左右开始擅自在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翠园路(次干道)恒大华府四期旁临街店铺设置一处大型户外广告,广告内容为“门面出售、15574933200”,广告材质为喷绘布,至2024年03月19日10时15分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经执法人员与被处罚人现场共同测量,广告长7米,高4米,共计面积约为28平方米。2024年03月19日13时,经执法人员复查,被处罚人已将该处大型户外广告拆除。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予以证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1.(三)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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