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单位专题 > 浏阳市行政执法公示 > 市城管局 >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4]84号

发布时间 : 2024-04-09 来源: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大小:

被处罚人浏阳市XXX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

地(住)址:浏阳市集里街道龚家桥社区民俗文化步行街XXX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被处罚人承接了浏阳大道127号浏阳市集里吉顺祥商行的广告设置业务,其办理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证》和《浏阳市城区户外广告发布设置许可证》,许可其于2024年03月29日至2024年03月31日占用浏阳大道127号前人行道进行广告招牌设置施工,审批的占用面积为16平方米。被处罚人于2024年03月29日08时30分开始占用浏阳大道127号前人行道,施工现场利用围挡围出一片施工区域,施工区域内停放一辆无牌高空作业车,堆放广告字等进行广告招牌设置施工,至2024年03月29日10时53分,经执法人员与被处罚人现场共同测量,其实际占用面积为长8米,宽5.75米,共计面积约为46平方米,其实际占用面积超出审批面积为30平方米,且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2024年03月29日13时05分,经复查,被处罚人已将占道物品清理干净,恢复了道路畅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证》和《浏阳市城区户外广告发布设置许可证》予以证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3.(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9 

相关文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