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4]295号
被处罚人:张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23XXXXXXXX4131
地(住)址: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XX社区XX片XX组XX号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被处罚人私人承接了XX的冲锋舟吊装下水业务,未办理占道审批手续,于2024年08月17日10时50分左右开始,在XX路XX桥下路段(次干道)利用车牌为湘AK8611的重型栏板货车进行占道施工,至2024年08月17日11时13分被执法队员发现,经执法人员与被处罚人现场共同测量,占道长8米,宽5米,共计面积约40平方米。2024年08月17日13时40分,经复查,被处罚人已按整改要求恢复路面畅通。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1.(一)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