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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5]57号

发布时间 : 2025-03-28 来源: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大小:

被处罚人:浏阳市XX烟花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

住(地)址:浏阳市XX街道XXXXX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接到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浏阳市XX烟花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装修一案《建设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单》(编号:2025-XXX),其中有询问笔录一份3页,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2页,《限期整改通知书》1页、公司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页,《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审合一)审查合格书》1份共5页、现场照片2页,针对上述证据进行了核实。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于2025年3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补充调查,当事人提供了《不动产权证》。 经调查,被处罚人系浏阳市XX烟花贸易有限公司室内二次装修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位于浏阳市XX路以X美的XXX栋,该项目原土建一层,建筑面积1373.18平方米,房屋系被处罚人所有,本次装修范围为第一层,装修面积1373.18平方米,由被处罚人聘请私人工匠负责装修,未签订施工合同,被处罚人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2月擅自开工装修,2024年12月24日XX建设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出具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审合一)审查合格书》,至住建局执法人员2025年3月14日现场检查时装修工程已完成总工程量的百分之九十,经住建部门证实2025年3月5日当事人已到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补办相关手续的申请。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1、被处罚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采信情况说明:本组证据系被处罚人浏阳市XX烟花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并盖章确认,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孙XX的身份信息及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等,本机关依法予以采信。  

第二组证据:1、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询问笔录》1份;2、2025年3月14日住建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3、2025年3月14日住建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1份;4、2025年3月14日住建局执法人员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1份;5、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审合一)审查资料1份。  

证据采信情况说明:本组证据证明了被处罚人系浏阳市XX烟花贸易有限公司室内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该工程系二次装修工程,该项目位于浏阳市XX路以X美的XXX栋,整栋原土建一层,总建筑面积1373.18平方米,房屋系被处罚人所有,本次装修范围为一层,装修面积1373.18平方米,属于依法应当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工方为被处罚人自行聘请私人工匠负责装修,未签订施工合同,于2025年2月擅自开工装修,2024年12月24日XX建设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出具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审合一)审查合格书》,至住建局执法人员2025年3月14日现场检查时装修工程已完成总工程量的百分之九十。2025年3月14日当事人已到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补办相关手续的申请。

本组证据是住建局执法人员依法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证明了本案的违法事实及执法程序合法,本机关依法予以采信。

第三组证据:1、补充《不动产权证》1份3页。证据采信情况说明:本组证据证明了该处房产属于被处罚人所有,位于浏阳市XX路以X美的XXX栋,整栋原土建一层,总建筑面积1373.18平方米,房屋系被处罚人所有,本次装修范围为一层,装修面积1373.18平方米,当事人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2月擅自进行二次装修施工,2024年12月24日XX建设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出具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审合一)审查合格书》,至2025年3月14日装修工程已完成总工程量的百分之九十。施工方为被处罚人自行聘请的民工,未签订施工合同。2025年3月14日当事人已到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补办相关手续的申请。本组证据是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证明了本案的违法事实及执法程序合法,本机关依法予以采信。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对其证明力加以确认,同时根据案件核实情况,对市住建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被处罚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按照《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 四·3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我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决定对被处罚人按《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工程基准造价的通知》(浏住建发【2020】36号)核算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该工程未签订施工合同,应按照浏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结算,二次装修项目6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373.18平方米,工程合同价款应为823908元)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柒拾捌元整(¥:16478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03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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