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5]182号
被处罚人:长沙XX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81XXXXXXXX8732
住(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XX街道XXX路X号XXXX新世界XXXX室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被处罚人是浏阳市城区XXXX设施建设项目(X期)X标段的施工单位,也是浏阳市XXXX建设管理事务中心和湖南XX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单位,被处罚人于2025年07月04日开始对XXX路与XXX路交汇处车行道进行封闭式施工,因施工路段可能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长沙XX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浏阳市XXXX建设管理事务中心(建设单位)已于2025年06月30日与浏阳XX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要求被处罚人在施工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免对燃气设施造成影响。2025年07月12日15时30分被处罚人在无燃气公司指定人员监护的情况下擅自在距离燃气管道3米正上方进行机械打桩施工,至2025年07月12日16时左右该公司在无燃气公司人员现场监护、开挖点位已明确的情况下,利用打桩机在距离燃气管道3米正上方进行机械施工,导致XXX路与XXX路交汇处车行道点位的燃气管道破损,造成燃气泄漏。致使XX路周边用户紧急停气,影响周边居民用气约2小时。至2025年07月12日16时16分经我局执法人员、浏阳XX燃气公司与被处罚人现场测量,挖掘区域长25米,宽1.2米,深3.2米,燃气管道破损裂口直径20厘米,泄漏的燃气有2000立方米,造成损失8401.6元。2025年07月12日19时34分经执法人员复查,被处罚人已修复破损燃气管道,并按要求对现场燃气管道采取的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赔偿了修复管道费用。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被处罚人已确认签字,证明2025年07月09日被处罚人在XXX路与XXX路交汇处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已与燃气经营者签订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但被处罚人在没有燃气公司专业人员监护的情况下利用打桩机在距离燃气管道3米正上方进行机械打桩施工,挖断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致使XX路周边用户紧急停气,影响周边居民用气约2小时。挖掘区域长25米,宽1.2米,深3.2米,燃气管道破损裂口直径20厘米,泄漏的燃气有2000立方米,造成损失8401.6元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4年07月09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并明确改正期限和要求。
证据三:《询问调查通知书》及《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通知被处罚人到单位接受进一步询问调查的程序到位;同时证明被处罚人对2024年07月09日在XXX路与XXX路交汇处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已与燃气经营者签订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但被处罚人在没有燃气公司专业人员监护的情况下利用打桩机在距离燃气管道3米正上方进行机械打桩施工,挖断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致使XX路周边用户紧急停气,影响周边居民用气约2小时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时陈述被处罚人挖掘区域长25米,宽1.2米,深3.2米,燃气管道破损裂口直径20厘米,泄漏的燃气有2000立方米,造成损失8401.6元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责令改正情况复查笔录》1份。证明2025年07月12日19时34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复查时,被处罚人已按要求整改的事实。
证据采信情况说明:本组证据是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证明了本案的违法事实及执法程序合法,本机关依法予以采信。
第二组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2、《雨污管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1份;3、《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1份;4、《第三方交叉施工燃气管道保护方案》1份;5、《交叉施工现场交底及联络确认单》1份;6、《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1份;7、《XX路燃气主管抢修费明细》和《燃气管道修复费用赔付收据》各1份。
证据采信情况说明:本组证据是由被处罚人提供并签字确认,证明了被处罚人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相关合同及燃气保护协议等、办理了占道挖掘审批手续且燃气管道破损造成损失赔偿到位的事实,本机关依法予以采信。
第三组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被处罚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3、《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人、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采信情况说明:本组证据系被处罚人长沙XX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并由相关人员分别签字确认,证明了被处罚人及受托人的身份信息、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以及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本机关依法予以采信。
以上证据,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被处罚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被处罚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五.8.(二)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被处罚人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捌佰元整(¥:498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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