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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5]193号

发布时间 : 2025-09-08 来源: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大小:

被处罚人:湖南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

住(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XX镇XXX路XX号XXX室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被处罚人是“XX家园自来水管道改造项目”的施工单位,并负责清洗出场的施工车辆,确保路面无污染。2025年07月30日14时10分开始,由于被处罚人未对出场的施工车辆进行冲洗,车轮带泥导致该工地出口XXX路及往XX大道方向沿线路段有车辙印污染路面的痕迹。至2025年07月30日15时49分被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执法人员与被处罚人共同测量,污染道路区域长11米,宽2米,面积22平方米。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被处罚人已确认签字,证明2025年07月30日被处罚人未对出场的施工车辆进行冲洗,车轮带泥导致“XX家园自来水管道改造项目”工地出口XXX路及往XX大道方向沿线路段有车辙印污染路面并且污染道路区域长11米,宽2米,面积22平方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5年07月30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并明确改正期限和要求。      

证据三:《询问调查通知书》及《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已通知被处罚人到单位接收进一步询问调查的程序到位;同时证明被处罚人2025年07月30日未对出场的施工车辆进行冲洗,车轮带泥导致“XX家园自来水管道改造项目”工地出口XXX路及往XX大道方向沿线路段有车辙印污染路面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时陈述被处罚人污染道路区域长11米,宽2米,总面积22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四:《责令改正情况复查笔录》1份,《复查现场照片》1份,证明2025年07月30日17时3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复查时,被处罚人已按要求整改的事实。      

据采信情况说明:本组证据是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证明了本案的违法事实及执法程序合法,本机关依法予以采信。     

第二组证据:1、《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2、《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复印件1份;3、《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复印件1份。      

证据采信情况说明:本组证据系被处罚人提供并确认,证明了被处罚人存在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冲洗污染道路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依法予以采信。      

第三组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人、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采信情况说明:本组证据系被处罚人湖南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受托人王XX提供并由相关人员分别签字确认,证明了被处罚人及受托人的身份信息、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以及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本机关依法予以采信。      

以上证据,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被处罚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被处罚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9.(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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