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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5]196号

发布时间 : 2025-08-12 来源: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大小:

被处罚人:浏阳市淮川XX劳动力外包服务部

经营者:刘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81XXXX1XXXX3912

住(地)址:湖南省浏阳市XX乡XX村XX片XX组XXX号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被处罚人是XXXX湾新建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并由其负责对该工地的出场车辆和施工场地进出路口进行冲洗。2025年07月26日20时16分左右,被处罚人名下运输材料的施工车辆在XXXX湾项目工地出场时工作人员未对车辆进行冲洗,车轮带泥至XXXX湾工地出口往XX路方向沿线路有连续的车辙印和小泥块污染路面。至2025年07月26日20时16分被我执法人员发现时,经执法人员与被处罚人现场共同测量,污染区域长为25米,宽为0.5米,面积12.5平方米。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3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被处罚人的经营者已确认签字,证明 2025年07月26日20时16分左右,被处罚人名下运输材料的施工车辆在XXXX湾项目工地出场时工作人员未对车辆进行冲洗,车轮带泥至XXXX湾工地出口往XX路方向沿线路有连续的车辙印和小泥块污染路面,至2025年07月26日20时16分被我执法人员发现时,经执法人员与被处罚人现场共同测量,污染区域长为25米,宽为0.5米,面积12.5平方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5年07月26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并明确改正期限和要求。       

证据三:《询问调查通知书》及《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已通知了被处罚人的经营者到单位接受进一步询问调查的程序到位;同时证明被处罚人对 2025年07月26日20时16分左右被处罚人名下运输材料的施工车辆在XXXX湾项目工地出场时工作人员未对车辆进行冲洗,车轮带泥至XXXX湾工地出口往XX路方向沿线路有连续的车辙印和小泥块污染路面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时陈述被处罚人至2025年07月26日20时16分被我执法人员发现时,经执法人员与被处罚人现场共同测量,污染区域长为25米,宽为0.5米,面积12.5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责令改正情况复查笔录》1份,《复查照片证据》1份,证明2025年07月26日21时03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复查时,被处罚人已按要求整改的事实。      

证据:《XXXX湾项目建筑主体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照片2份,证明被处罚人是XXXX湾新建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且合同中第四条中明确规定道路路面清理由被处罚人负责。因道路污染而引起的处罚,由被处罚人负责的事实。      

证据采信情况说明:本组证据是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证明了本案的违法事实及执法程序合法,本机关依法予以采信。

第二组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二: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采信情况说明:本组证据系被处罚人浏阳市淮川XX劳动力外包服务部的经营者提供并由其签字确认,证明了被处罚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等,本机关依法予以采信。        

以上证据,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被处罚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被处罚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9.(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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