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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5]198号

发布时间 : 2025-08-18 来源: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大小:

被处罚人:浏阳市XX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81XXXXXXXX0816

住(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XX街道XXX路XX园XX里X栋XXXX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被处罚人经核准负责城区XXXX项目XXXX路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2025年08月01日10时20分开始,其名下牌照为湘A8XXX3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城区XXXX项目XXXX路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准备运输至浏阳市XX机砖制造有限公司,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路线为:XX路-XX路-XXX路-XX路-XX路-XX路-XXX路-XX路-XX路-XX路-XX路-XXX路-XX路-XX街-XX大道-XX路-XX路-XX路-XX大道-XXX路-XX环线-XX机砖厂。至2025年08月01日10时31分被我局执法人员在浏阳市XX湾路XX巷发现,被处罚人的实际行驶路线为XX路-XXX路-XX巷-XXX路,运输车承运建筑垃圾的总体积7.5立方米,正在运输第一车。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被处罚人已确认签字,证明2025年08月01日被处罚人在浏阳市XX湾路XX巷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核准运输线路运输且车辆承运的建筑垃圾长5米、宽2.5米、高0.6米,总体积7.5立方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5年08月01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并明确改正期限和要求。      

证据三:《询问调查通知书》及《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已通知被处罚人到单位接受进一步询问调查的程序到位;同时证明被处罚人对2025年08月01日在浏阳市XX湾路XX巷承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核准运输线路运输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时陈述被处罚人车辆承运的建筑垃圾长5米、宽2.5米、高0.6米,总体积7.5立方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复查笔录》1份,《复查照片》2份,证明2025年08月01日11时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复查时,被处罚人已按要求整改的事实。

证据采信情况说明:本组证据是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证明了本案的违法事实及执法程序合法,本机关依法予以采信。

第二组证据:     

证据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二: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高X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三:湘A8XXX3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和驾驶员高X驾驶证各1份     

证据四:《浏阳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复印件1份。证据采信情况说明:本组证据系当事人 浏阳市XX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及受托人高X提供并由相关人员分别签字确认,证明了当事人存在运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核准运输线路运输的违法事实和当事人及受托人的身份信息、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以及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本机关依法予以采信。      

以上证据,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21.(一)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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