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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5]199号

发布时间 : 2025-08-21 来源: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大小:

被处罚人:沈XX,男,汉,身份证号码:430181XXXXXXXX0014

住(地)址:湖南省浏阳市XX街道XXX社区XX路XX商住楼X单元XXX号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被处罚人承接了本次XXXX”工地运输施工材料业务,并其负责对该工地的出场车辆和施工场地进出路口进行冲洗。2025年07月29日09时左右开始,由于其负责运输施工材料的车辆在驶出工地时,当事人未对车辆进行冲洗,导致运输车辆车轮带泥污染了“XXXX”工地出入口往XX大道沿线路面。至2025年07月29日10时44分被我执法人员查处时,经执法人员与被处罚人现场共同测量,车辙印和小块泥巴污染道路的区域长为10米,宽为1米,面积10平方米。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3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被处罚人已确认签字,证明2025年07月29日09时左右被处罚人在浏阳市XX街道XX大道XXXX”工地未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车轮带泥导致工地出入口往XX路沿线路有带泥的车辙印污染了路面,至2025年07月29日10时44分被我执法人员查处时,车辙印和小块泥巴污染道路的区域长为10米,宽为1米,面积10平方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5年07月29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并明确改正期限和要求。       

证据三:《调查(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已通知被处罚人到单位接受进一步询问调查的程序到位;同时证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07月29日09时左右在浏阳市XX街道XX大道XXXX”工地未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车轮带泥导致工地出入口往XX路沿线路有带泥的车辙印污染了路面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时陈述被处罚人至2025年07月29日10时44分被我执法人员查处时,车辙印和小块泥巴污染道路的区域长为10米,宽为1米,面积10平方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复查笔录》1份《复查照片》各1份,证明2025年07月29日11时4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复查时,被处罚人已按要求整改的事实。       

证据采信情况说明:本组证据是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证明了本案的违法事实及执法程序合法,本机关依法予以采信。

第二组证据:       

证据一:被处罚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二:《工地原材料运输合同》复印件3份,证明被处罚人私人承接了本次“XXXX”工地运输施工材料业务,由其负责对该工地的出场车辆和施工场地进出路口进行冲洗的事实。       

证据采信情况说明:本组证据系被处罚人沈XX提供并由本人签字确认,证明了被处罚人的身份信息,主体资格、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和已签订《工地原材料运输合同》,本机关依法予以采信。       

以上证据,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被处罚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被处罚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9.(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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