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5]202号
被处罚人:浏阳市XX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XX
住(地)址:浏阳市XX街道XXX号安置区X栋X楼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被处罚人经核准负责XXXX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2025年08月19日10时00分左右,其名下一辆牌照为湘A2XXXW的轻型自卸货车将XXXX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准备运输至XX镇XX村XX组X号地坪回填,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运输路线为:XX路-X桥-XXX路-XX大道-XX路-XX路-XX镇XX村XX组X号地坪回填。2025年08月19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浏阳市XX街道XXX路XX坊附近发现被处罚人的实际行驶路线为XX路-X桥-XXX路-XX大道-XXX路,建筑垃圾体积约4.65立方米,且其正在运输第一车。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3份,被处罚人的法定代表人已确认签字,证明2025年08月19日10时00分左右被处罚人名下一辆牌照为湘A2XXXW的轻型自卸货车将XXXX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准备运输至XX镇XX村XX组X号地坪回填,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运输路线为:XX路-X桥-XXX路-XX大道-XX路-XX路-XX镇XX村XX组X号地坪回填。2025年08月19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浏阳市XX街道XXX路XX坊附近发现被处罚人的实际行驶路线为XX路-X桥-XXX路-XX大道-XX中路,建筑垃圾体积约4.65立方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5年08月19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并明确改正期限和要求。
证据三:《询问调查通知书》及《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已通知被处罚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单位接受进一步询问调查的程序到位;同时证明被处罚人对2025年08月19日10时00分左右其名下一辆牌照为湘A2XXXW的轻型自卸货车将XXXX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准备运输至XX镇XX村XX组X号地坪回填,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运输路线为:XX路-X桥-XXX路-XX大道-XX路-XX路-XX镇XX村XX组X号地坪回填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时陈述被处罚人至2025年08月19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浏阳市XX街道XXX路XX坊附近发现被处罚人的实际行驶路线为XX路-X桥-XXX路-XX大道-XXX路,建筑垃圾体积约4.65立方米的事实。
证据四:《责令改正情况复查笔录》1份,《复查照片证据》1份,证明2025年08月19日13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复查时,被处罚人的运输车辆已按照核准线路运输,并在指定的消纳地点进行倾倒,已按要求整改的事实。
证据采信情况说明:本组证据是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证明了本案的违法事实及执法程序合法,本机关依法予以采信。
第二组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三:《浏阳市城区渣土处置准运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XX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当天1辆环保渣土车已办理《浏阳市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运输单位:XX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牌号:湘A2XXXW,消纳地点:XX镇XX村XX组X号地坪回填,运输路线:XX路-X桥-XXX路-XX大道-XX路-XX路-XX镇XX村XX组X号地坪回填的事实。
证据四:驾驶员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牌照为湘A2XXXW轻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为被处罚人的事实。
证据采信情况说明:本组证据系被处罚人XX建筑垃圾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柳X其提供并由其签字确认,证明了被处罚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等,本机关依法予以采信。
以上证据,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被处罚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被处罚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21.(一)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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