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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5]203号

发布时间 : 2025-08-27 来源: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大小:

被处罚人:浏阳市XX建筑维护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住(地)址:浏阳市XX街道XX坝XX局宿舍第X栋XXXX户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被处罚人承包了XX广场业主委员会的XX广场XX管网修复工程,未办理占道审批手续,于2025年08月24日09时05分开始,在浏阳市XX街道XX广场占用人行道堆放管道,至2025年08月24日15时09分被我局执法队员发现,经执法人员与被处罚人共同测量占道区域长10米,宽2米,面积20平方米。2025年08月25日10时05分,经复查,被处罚人已补办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并与浏阳XX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被处罚人的法定代表人已确认签字,证明2025年08月24日09时05分开始被处罚人未办理占道审批手续在浏阳市XX街道XX广场占用人行道堆放管道,至2025年08月24日15时09分被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执法人员和被处罚人共同测量,占道区域长10米,宽2米,面积20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5年06月04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并明确改正期限和要求。

证据三:《询问调查通知书》及《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通知被处罚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单位接受进一步询问调查的程序到位;同时证明被处罚人承包了XX广场业主委员会的XX广场XX管网修复工程,未办理占道审批手续,于2025 年04 月10日08时05分开始在浏阳市XX街道XX广场占用人行道堆放管道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同时陈述被处罚人至2025年08月24日15时09分被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执法人员和被处罚人共同测量,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区域占道长10米,宽2米,面积20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四:《责令改正情况复查笔录》1份,《复查照片》1份,证明2025年08月25日10时0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复查时,被处罚人已按要求整改的事实。      

证据采信情况说明:本组证据是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证明了本案的违法事实及执法程序合法,本机关依法予以采信。

第二组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二:被处罚人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三:《合同协议书》照片5份,证明被处罚人和XX广场业主委员会的承包关系,且《合同协议书》中七、双方责任第6条规定被处罚人如未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及甲方现场代表要求施工,所产生的损失概由被处罚人负责的事实

证据四:《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复印件1份和《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已于2025年08月25日10时05分补办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并与浏阳XX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的事实。      

证据采信情况说明:本组证据系被处罚人及法定代表人提供并由其签字确认,证明了被处罚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以及已签订《合同协议书》和等,本机关依法予以采信。      

以上证据,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被处罚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被处罚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1.(一)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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