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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瑶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瑶综罚决字〔2022〕第3号

发布时间 : 2022-03-10 来源:大瑶镇 字体大小:

浏阳市大瑶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瑶综罚决字〔2022〕第3号

被处罚人:朱**  住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天宝乡**村**4号      

身份证号码为3622291978****1637,电话号码:1827957****。

经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3月9日下午2时20分许,被处罚人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运输泥土从大瑶镇106国道南阳村路段至大瑶镇花炮大道五公里掉落泥土致使道路污染面积40平方米以上。2022年3月9日下午2时29分许,在大瑶镇花炮大道车行道被执法人员查处。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实。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对当事人朱**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大瑶镇政务大厅财政窗口缴纳罚款,到期不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内容,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浏阳市大瑶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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