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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瑶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瑶综罚决字〔2022〕第5号

发布时间 : 2022-04-18 来源:大瑶镇 字体大小:

浏阳市大瑶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瑶综罚决字〔2022〕第5

被处罚人:浏阳市大瑶镇**广告经营部      所:浏阳市大瑶镇汇丰社区花炮市场

者:张*,男,汉族,地址为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62号 ,身份证号370404199009******

经查明,被处罚人未经批准于20220414日上午11时01分,擅自在浏阳市大瑶镇崇文村花炮商贸城*栋**号门面上方设置一处大型户外广告招牌,该广告规格为长8米,宽2米,面积为16平方米,广告材质为复合板材质。2022年 4月17日,被处罚人已按整改要求补办了《大瑶镇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申请》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实。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对当事人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大瑶镇政务大厅财政窗口缴纳罚款,到期不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内容,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浏阳市大瑶镇人民政府  

202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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