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同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浏 阳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浏发改罚字〔2022〕第6号
当 事 人:湖南同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子乐 电 话:155****7928
地 址:郴州市苏仙区桔井路 23 号 11101
当事人在浏阳市大瑶新能源汽车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土建部分)施工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项中的第二小项的行为,且当事人本次串通投标行为是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2022年11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浏发改罚告字〔2022〕第6号《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现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贰佰叁拾玖元整(¥41239元),取消当事人1年内参加浏阳市行政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上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下列账户:账号800005380209010-602900111,收款人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浏阳支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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