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实质理由放弃中标案
浏 阳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浏发改罚字〔2022〕第7号
当 事 人: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利锋 电 话:133****2222
地 址: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东路金城大厦6楼603室
当事人在成为渭川河、长兴湖片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滨湖路、李畋路排水官网改造项目)中标人后,不按招标文件提交履约担保,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业主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放弃中标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行为。
2022年11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浏发改罚告字〔2022〕第7号《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现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零陆拾陆元整(¥18066元),上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下列账户:账号800005380209010-602900111,收款人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浏阳支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