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林罚决字〔2023〕第0344号
被处罚当事人:湖南省XXX生态养老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XXX
单位地址:浏阳市枨冲镇青草村XXX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020年1月在浏阳市枨冲镇青草村XXX山场擅自改变商品林地用途面积3303平方米拓宽道路。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湖南省XXX生态养老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现场调查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浏阳市枨冲镇青草村XXX山场原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6606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0200000000305000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林业局
2024年元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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