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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林罚决字〔2023〕第0349号

发布时间 : 2024-01-23 来源:浏阳市林业局 字体大小:

被处罚当事人:浏阳市XXX

组织机构代码证:XXX

单位地址:浏阳市溪江村XXX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0204月在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溪江村XXX山场擅自改变商品林地用途面积1400平方米修建养猪场。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浏阳市XXX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现场调查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溪江村XXX山场原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14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0200000000305000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林业局

2024年元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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