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林罚决字〔2023〕第0377号
被处罚当事人:XXX 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XXX
家庭住址:浏阳市永安镇永和村垒田片XXX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未经浏阳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022年9月在浏阳市沙市镇敦睦村XXX山场取土,毁坏商品林地面积3086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XXX在浏阳市毁坏林地现场调查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后6个月内恢复浏阳市沙市镇敦睦村XXX山场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37957.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0200000000305000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林业局
2024年元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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