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林罚决字〔2023〕第0389号
被处罚当事人:XXX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XXX
家庭住址:湖南省浏阳市枨冲镇红卫村XXX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2023年3月在浏阳市枨冲镇才常村XXX山场采伐阔叶树343株,计材积1.9立方米,折立木材积2.9立方米,林木价值计950元。
上述事实有林权证明、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林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在浏阳市枨冲镇才常村XXX山场补种树木343株,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285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0200000000305000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林业局
2024年元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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