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林罚决字〔2023〕第0397号
被处罚当事人:浏阳市金刚镇XXX
组织机构代码证:XXX
单位地址:浏阳市金刚镇太子湖村XXX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023年7月25日在浏阳市金刚镇太子湖村XXX山场擅自改变商品林地用途面积491平方米建工具房。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浏阳市金刚镇XXX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现场调查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第三条;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浏阳市金刚镇太子湖村XXX山场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6432.1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0200000000305000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林业局
2024年元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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