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林罚决字〔2025〕第0010号
被处罚当事人:浏阳市XXX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单位地址:浏阳市文家市镇湘龙村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2023年7月在浏阳市文家市镇湘龙村XXX山场采伐林木607株,计材积10.9立方米,折立木材积18.3立方米,林木价值计3870元。
上述事实有林权证明、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浏阳市XXX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滥伐林木现场调查报告、林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6条第2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在浏阳市文家市镇湘龙村XXX山场补种树木1220株,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155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0200000000305000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林业局
2025年元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