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农(种子)罚〔2023〕2号
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农(种子)罚〔2023〕2号
当事人:浏阳市淮川代伟种子经营部(经营者:李代伟),工商注册号:43018160008****,地址:浏阳市淮川北正中路***号。经营者:李代伟,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23********8919,在浏阳市淮川代伟种子经营部从事种子经营,住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小港组***号。
当事人浏阳市淮川代伟种子经营部(经营者:李代伟)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2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浏阳市淮川北正中路076号的浏阳市淮川代伟种子经营部,向经营者李代伟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店内经营的“摘不完水果黄瓜”种子标签包装正面印有“摘不完水果黄瓜”字样,反面印有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及适宜种植区域:“在保证最低温度不低于15°,最高温度不高于30°的条件下适应早春棚室、早春地膜、秋延后露地栽培……”、风险提示、种子质量、经营许可证:“D(赣宜丰)农种许字(2017)第0026号”、注意事项“……2、请种植户按当地的气候特点选择相对应的品种进行适时播种,并根据不同播种期气候特点,加强田间管理……”、生产厂家:“江西省平豇种业有限公司”等信息,但是种子标签没有将种植季节具体到日,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种植季节是指适宜播种的时间段,由生产经营者根据实验确定,应具体到日”之规定。本机关于当日提取了当事人证照与身份信息,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该种子进行了抽样,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取证凭证,于2023年2月14日报请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立案,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从江西省平豇种业有限公司进购“摘不完水果黄瓜”种子产品300袋,进货2元/袋,货值金额600元,在2023年2月24日前销售了该批种子100袋,销售价为3元/袋,共计销售违法所得3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2份,摘不完水果黄瓜正反面包装袋照片2份,共同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抽样取证凭证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同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货值金额以及违法所得。
本机关于2023年3月2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浏农(种子)告[2023]2号),当事人当场确认并签收。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种植季节是指适宜播种的时间段,由生产经营者根据实验确定,应具体到日”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21;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认罚态度较好,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行为,立即停售与处理剩余的涉案种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浏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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