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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农(种子)罚〔2023〕2号

发布时间 : 2023-04-04 来源: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小:

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种子)罚〔20232

当事人:浏阳市淮川代伟种子经营部经营者:,工商注册号:43018160008****地址:浏阳市淮川北正中路***号经营者李代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23********8919,在浏阳市淮川代伟种子经营部从事种子经营,住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小港组***号

当事人浏阳市淮川代伟种子经营部经营者:李代伟)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浏阳市淮川北正中路076号的浏阳市淮川代伟种子经营部经营者李代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店内经营的“摘不完水果黄瓜种子标签包装正面印有“水果黄瓜”字样,反面印有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适宜种植区域在保证最低温度不低于15°最高温度不高于30°条件适应早春露地栽培风险提示种子质量经营许可证:D(赣宜丰)农种许字(2017)第0026号注意事项……2请种植户当地气候特点选择相对应品种进行播种,并根据不同播种期气候特点,加强田间管理……生产厂家江西省平豇种业有限公司等信息,但是种子标签没有将种植季节具体到日,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种植季节是指适宜播种的时间段,由生产经营者根据实验确定,应具体到日”规定。机关当日提取了当事人证照与身份信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种子进行抽样当事人送达了抽样取证凭证于2023年2月14日报请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立案当日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从江西省平豇种业有限公司进购“摘不完水果黄瓜”种子产品300袋,进货2/袋,货值金额600在2023年2月24日前销售了该批种子100袋,销售价为3元/袋,计销售违法所得3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证明了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2摘不完水果黄瓜正反面包装袋照片2共同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违法事实

证据:抽样取证凭证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共同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货值金额以及违法所得

本机关于2023年3月2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浏农(种子)告[2023]2号),当事人当场确认并签收。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种植季节是指适宜播种的时间段,由生产经营者根据实验确定,应具体到日”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21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认罚态度较好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行为,立即停售处理剩余涉案种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元整(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浏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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