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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农(渔政)罚〔2024〕18号

发布时间 : 2024-09-02 来源: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小:

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渔政)罚〔2024〕18

当事人:付文其

住所:浏阳市普迹镇普花村虎山组XXX号

身份证件号码:430123XXXXXXXX3734

当事人付文其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网具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7月17日凌晨1时左右,浏阳市普迹镇农业农村办执法巡查,巡查至浏阳河普迹段万家庄水电站上游100米处,现场发现当事人付文其正在使用三层刺网非法捕鱼,执法人员立即亮证,将其当场抓获,并查获三层刺网2副;渔获物(草鱼、雄鱼、鳊鱼、鲤鱼、鲫鱼)经称重合计23.4千克。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7月17日案件移交至浏阳市农业农村局。当日,本机关报请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立案调查,制作了《立案审批表》,在调查过程中,因本案证据日后难以取得,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普迹镇农业农村办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提取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7月23日,本机关制作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2副三层刺网,系当事人主动上交作业工具;渔获物(草鱼、雄鱼、鳊鱼、鲤鱼、鲫鱼)经称重合计23.4千克,已无害化处理。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8月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经查当事人付文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于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网具进行捕捞;

证据二:付文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其身份;

证据三:证据提取单,照片6张,共6页,证明当事人捕捞现场、使用的网具及渔获物;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非法捕捞现场;

证据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2页,证明大当事人使用的网具及渔获物;

证据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渔获物已无害化处理,网具待集中销毁。

证据七:当事人付文其在浏阳河普迹段万家庄水电站上游100米处,使用禁用的网具进行捕捞,依据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浏阳市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浏政函〔2022〕20号)证明其属于禁渔区、禁渔期。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付文其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网具进行捕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本案应移送公安,但鉴于当事人付文其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禁用的网具进行捕捞,捕获水产品只有23.4千克,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本机关认为该案不需移送公安,应予以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并主动上缴作业工具,当事人请求酌情从轻处罚,本机关予以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

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7.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不是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3000元;

2.没收渔获物23.4千克。

罚没款共计: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浏阳市长沙银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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