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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农(兽药)罚〔2024〕1 号

发布时间 : 2024-09-11 来源: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小:

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兽药)罚〔2024〕 1

当事人:浏阳市太平桥中一农牧兽药店(邓应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M9F2R89

住所(住址):浏阳市集里街道锦美村群力组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应武

身份证件号码:430181XXXXXXXX9053

浏阳市太平桥中一农牧兽药店(邓应武)经营劣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本案系上级交办,2024年4月1日,浏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共同对浏阳市太平桥中一农牧兽药店开展兽药监督抽样,门店负责人邓应武在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抽取了店内河南百草元兽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乙酰甲喹注射液”5盒,生产批号:2023050902,样品编号:湘兽监XA2404006。2024年7月10日本机关收到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载明:编号102240027,检验结论:本品按《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化学药品卷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4年7月11日浏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检测报告(编号:102240027)和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书面告知7个工作日内有依法向浏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复检或复验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浏阳市农业农村局书面申请复检和复验。2024年7月23日,本机关报请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7月24日上午浏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浏阳市太平桥中一农牧兽药店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了当事人经营门店;提取了当事人邓应武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据,当日在浏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对邓应武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2日从河南百草元兽药有限公司购买20盒乙酰甲喹注射液,生产批号:2023050902,购买价为8元/盒。截至2024年7月24日,已销售5盒,销售价为15元/盒,销售收入共计75元整,货值金额300元,剩余的10盒(抽样用去5盒)因质量不合格,于2024年6月9日全部退回给河南百草元兽药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湖南省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单;2、检验检测报告;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询问笔录;5、工商营业执照照片;6、兽药经营许可证照片;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8、当事人门店照片;9、乙酰甲喹注射液照片;10、采购凭证;11、销售凭证;12、退货凭证;13、视频录像。证据材料5、6、7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证据材料1、2、3、4、8、9、10、11、12、13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违法事实以及违法所得。                     

本机关于 2024 年 8月 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并于当天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的乙酰甲喹注射液为劣兽药。当事人经营劣兽药行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2;违法情节:违法生产兽药或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兽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伍元整(75元);

2、处罚款人民币陆佰陆拾元整(660元)。

罚没款共计柒佰叁拾伍元整(73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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