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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农(农药)罚〔2024〕2号

发布时间 : 2024-09-20 来源: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小:

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农药)罚〔2024〕2号

当事人:浏阳市大瑶鑫杨农资经营店,经营者:张贤杨,性别:男,民族:汉,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XXXXXXXX7650,工作单位和职务:浏阳市大瑶鑫杨农资经营店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LMBX62R,住所:湖南省浏阳市杨花乡大山村田堪组XXX号。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7月5日,我局接长沙市12345政务热线工单市民来电反映,6月30日该市民配偶在鑫杨农资经营店购买农药,导致农田内农作物全部死亡。2024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浏阳市大瑶镇鑫和村齐心小区12号的鑫杨农资经营店进行执法检查,向当事人张贤杨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在张贤杨在场的情况下于左手边小房间内发现三种农药,经查,鑫杨农资经营店经营者张贤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进行农药经营。随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并报告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对当事人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浏农(农药)扣[2024]2号(附财物清单)),扣押涉案农药,同时对涉案物品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并提取了浏阳市大瑶鑫杨农资经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日,执法人员对长沙市12345政务热线工单来电市民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张贤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1份。2024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了《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由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开展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张贤杨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其无证经营的农药产品有:1、草甘膦钾盐33瓶、规格为200克/瓶、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72202、生产日期:2024年2月18日、生产单位:河南瀚斯作物保护有限公司、进货1件(50瓶/件)、进货价290元/件,销售了17瓶,销售价8元/瓶。2、苄嘧丙草胺13包、规格30克/包、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01381、生产日期:2023年2月13日、生产单位:江苏瑞邦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进货20包、进货价2元/包、销售了7包、销售价3元/包。3、千马锄(噁唑酰草胺、氰氟草酯)5盒、规格100ml+100g/盒、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81332、PD20183027、生产日期:2023年3月3日、2023年5月4日、生产单位:江苏富田农化有限公司、进货10盒、进货价25元/盒、销售了5盒、销售价30元/盒。以上3种农药货值共计580元,违法所得共计307元。

证据材料:

1、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1页;

2、当事人身份证1份2页;

3、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影印件1份1页;

4、执法检查照片影印件1份1页;

5、《查封(扣押)决定书》浏农农药封(扣)〔2024〕2号1份1页;

6、《财物清单》1份1页;

7、《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1页;

8、《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2页;

9、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

10、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5页;

11、长沙市12345政务热线工单市民询问笔录1份2页。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浏农(农药)告〔2024〕2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本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浏农(农药)告〔2024〕2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反所得、违反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反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反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及《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0;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农药产品3种;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零柒元整(307元);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4.浏阳市大瑶鑫杨农资经营店经营者张贤杨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罚没款共计伍仟叁佰零柒元整(5307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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