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农(屠宰)罚〔2025〕1号
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农(屠宰)罚〔2025〕1号
当事人:黄兰庭,住所:浏阳市蕉溪镇高升村东山片XX组XX号,身份证件号码:430181XXXXXXXX3010。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案件来源监督执法发现;2025年1月3日,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中发现,当事人黄兰庭在位于浏阳市蕉溪镇高升村东山片和星组246号的家里进行生猪屠宰活动,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检查和勘验,当事人黄兰庭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的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3日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立案调查。2025年1月8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由陈珍、张勇立案调查承办。
经查2025年1月3日,当事人黄兰庭在位于浏阳市蕉溪镇高升村东山片和星组246号的家里进行生猪屠宰活动,现场有已宰杀生猪2头,其中1头已宰杀尚未开膛(重154.4千克),另外1头已分割(重138.7千克),现场还查获屠宰刀具8把、铁钩4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黄兰庭、身份证复印件1份;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浏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决定书;4、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5、查封(扣押)财物清单1份;6、现场称重记录表1份;7、现场照片11张;8、市场价格调查表1份。影像资料(光盘1个)共同确认了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浏农(屠宰)罚告听〔2025〕1号,并于2025年1月8日在浏阳市蕉溪镇高升村东山片和星组246号当面送达给当事人黄兰庭,并告知当事人3个工作日内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黄兰庭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猪屠宰)》“序号:18.2,违法情节:涉案货值金额八千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关闭屠宰场所;
2.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重293.1千克);
3. 没收屠宰工具12把;
4.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零壹佰元(50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 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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