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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农(种子)罚〔2025〕2号

发布时间 : 2025-04-15 来源: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小:

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农(种子)罚〔2025〕2号

当事人:浏阳市淮川利农蔬菜种子店(经营者:汪家应)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工商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NKXCD7P

住所(住址):福建省永泰县大洋镇康乐村后斗龚X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汪家应

身份证件号码:350125XXXXXXXX4434

浏阳市淮川利农蔬菜种子店(经营者:汪家应)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2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浏阳市北正中路078号浏阳市淮川利农蔬菜种子店,向门店当事人汪家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当事人门市部进行了现场检查,拍摄了当事人种子经营现场、当事人门店照片、刚丰“蓝山大白苦瓜”正反包装袋照片,提取了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对当事人汪家应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至此,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该种子为白色底色套彩印压膜纸质袋包装,外包装袋正面印有:蓝山大白苦瓜、刚丰、苦瓜图案等,包装袋反面印有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及适宜种植区域:“全国大部分地区可种植。适合露地和保护地的春秋栽培。春提前保护地栽培地栽培采用嫁接,收获期长,效益突出”、风险提示、种子质量、经营许可证:D(鄂汉川)农种许字(2018)第0001号、风险提示、生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文字和图案等信息。但是种子标签没有将种植季节具体到日,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种植季节是指适宜播种的时间段,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应当具体到日,采用下列示例:5月1日至5月20日。”之规定。本机关于当日提取了当事人证照与身份信息,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该种子进行了抽样,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取证凭证,于2025年4月1日报请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立案,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0日从湖北皓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刚丰“蓝山大白苦瓜”种子50包,调进价1元/包,至2025年2月26日前销售了该批次种子20包,销售价格为2元/包,销售收入人民币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4月1日,当事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2025年4月1日,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2份,刚丰“蓝山大白苦瓜”种子正反面包装袋照片2份,共同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5年4月1日,抽样取证凭证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进货单据1份、销售单据1份,共同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货值金额以及违法所得。             

本机关于2025年4月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浏农(种子)告〔2025〕2号),当事人当场确认并签收。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陈述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种植季节是指适宜播种的时间段,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应当具体到日,采用下列示例:5月1日至5月20日。”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21;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认罚态度较好,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行为,立即停售与处理剩余的涉案种子,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省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 4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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