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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农(种子)罚〔2025〕4号

发布时间 : 2025-04-16 来源: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小:

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农(种子)罚〔2025〕4

当事人:浏阳市淮川润欣农资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DY782040;负责人:谢振华;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0181XXXXXXXX0036;工作单位和职务:浏阳市淮川润欣农资经营部负责人;住所:浏阳市淮川街道城西社区四大组龙泉港路XXX号。

当事人浏阳市淮川润欣农资经营部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2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浏阳市淮川街道北正中路128号的浏阳市淮川润欣农资经营部,向谢振华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店内经营的“湘妹籽”辣椒种子标签包装正面印有:湘妹籽种业、湘妹籽、湘妹籽009、净含量:1000粒、湖南湘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背面印有:特性特征、适应性与栽培措施、适种区域与季节、风险提示、质量标准等文字和图案,该批辣椒种子标签上未标注种植季节,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种植季节是指适宜播种的时间段,由生产经营者根据实验确定,应具体到日,采用下列示例:5月1日至5月20日。”之规定。本机关于当日提取了当事人证照与身份信息,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该种子进行了抽样,并依法制作了抽样凭证。2025年3月5日报请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立案,次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日调进由湖南湘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湘妹籽”辣椒种子250包(每包净含量1000粒),调进价为15元/包,共计3750元。截至2025年3月6号当事人已销售170包,销售价格20元/包,销售收入人民币3400元,剩余80包库存在当事人门店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2份,“湘妹籽”辣椒种子正反面包装袋照片2份、涉案产品摆放照,共同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抽样取证凭证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进货凭证1份,共同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货值金额以及违法所得。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浏农(种子)告〔2025〕4号),当事人当场确认并签收。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种植季节是指适宜播种的时间段,由生产经营者根据实验确定,应具体到日,采用下列示例:5月1日至5月20日。”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21;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认罚态度较好,主动停售并处理剩余的涉案种子,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后果,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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