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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农(饲料)罚〔2025〕1号

发布时间 : 2025-08-28 来源: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小:

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饲料)罚〔2025〕1

当事人:长沙小海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RN1WD7A

住所(住址):浏阳市洞阳镇洞阳社区XXX组XXX号

法定代表人:邓森林

身份证件号码:430181XXXXXXXX3310

长沙小海药业有限公司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本案系群众举报。2025年6月3日报请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立案。2025年6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长沙小海药业有限公司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森林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公司场区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公司留样室发现泪腺口服精华液和鲨鱼软骨素宠物饲料各一盒,泪腺口服精华液包装标签添加剂组成标有水飞蓟宾、胆汁酸;鲨鱼软骨素包装标签添加剂组成标有姜黄素。当天本机关执法人员对长沙小海药业有限公司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提取了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森林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饲料生产许可证;提取了泪腺口服精华液和鲨鱼软骨素产品照片、代加工合同、生产记录、召回通知和召回记录;提取了水飞蓟宾、胆汁酸、姜黄素的采购记录、使用记录、销毁记录等证据。同日,对邓森林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长沙小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泪腺口服精华液使用了水飞蓟宾、胆汁酸;生产的鲨鱼软骨素使用了姜黄素。根据农业部公告【2013】第2045号规定,水飞蓟宾、胆汁酸、姜黄素虽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名单内,但适用范围不包括宠物为限制使用的饲料添加剂。泪腺口服精华液是2024年10月份代加工生产的,产品批号:20241004,共生产了500盒,3.52元每盒,金额1760元;鲨鱼软骨素是2024年9月份代加工生产的,产品批号:20240921,共生产了400盒,4.34元每盒,金额1736元,合计总金额3496元。两个产品都由委托方销售完毕,公司已没有库存和召回的产品。生产剩余的水飞蓟宾、胆汁酸、姜黄素于今年3月份已全部销毁处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公司现场照片6张;泪腺口服精华液和鲨鱼软骨素产品照片6张;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代加工合同复印件2份;生产记录复印件2份;水飞蓟宾、胆汁酸、姜黄素的采购记录复印件2份、使用记录复印件2份、销毁记录复印件2份;召回通知复印件2份、召回记录复印件2份,共同证明了当事人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的违法事实、违法货值金额以及违法所得。                       

本机关于 2025 年6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当场确认并签收。当事人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长沙小海药业有限公司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之规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序号:6;违法情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认罚态度较好,主动召回涉案产品,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结合本案货值金额,且违法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当事人已自行销毁,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肆佰玖拾陆元整(3496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罚没款共计壹万伍仟肆佰玖拾陆元整(1549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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