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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浏人社监罚字〔2020〕第0003号

发布时间 : 2020-08-18 来源:劳动监察大队 字体大小: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社监罚字〔2020〕第0003

单位名称:惠州市百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演达大道11号港惠新天地商业广场2座A段17层09号房

法定代表人: 杨永喜

2020年3月24日我局立案受理了陈顺泉等34人投诉由你公司承建的湖南华京粉体新建厂房项目拖欠其工资共计312855元,同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来我局对工资数目进行了核定。2020年3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浏人社监令字〔2020〕第0003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指令书后十日内全额支付陈顺泉等34人工资312855元。你单位在规定时郊内拒不执行我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进行整改,2020年4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浏人社监罚告字〔2020〕第0003号),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浏人社监令字〔2020〕第0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浏人社监罚告字〔2020〕第0003号) 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和《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长人社发(2019)7号文件)附表九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给予罚款146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款缴至下列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浏阳支行,账号:593757361936,办理时需要先到我局财务科开具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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