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单位专题 > 浏阳市行政执法公示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决定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浏人社监理字〔2024〕第20002号

发布时间 : 2024-03-18 来源: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单位名称:江苏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B区3号-6厂房

法定代表人:蔡文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206GLB0R

2024年1月14日,我局立案受理了汤科等178人次在江苏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浏阳市高力万汇城项目务工,共被欠付工资6044022元一案。2024年1月26日,湖南安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江苏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支付协议到我局撤案;2024年3月1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浏阳市人民法院传票》(湖南湖峰劳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核减湖南安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湖峰劳务有限公司民工的投诉人员及金额后,共计欠付陈正宽等93人次工资4272362元。

2024年1月15日,我局在你单位办公地点(南京市栖霞区高力家具港5楼)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浏人社监询字〔2024〕第20002号)(由法定代表人现场签收),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1月16日12时前到南京市玄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409室接受询问并按要求提供资料。2024年1月16日,你单位委托戴廷东(南京市六角广场项目项目经理)、李艳到南京市玄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409室接受询问,但未提供任何资料也未对汤科等178人次的投诉提出争议。据此,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已告知的《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

2024年1月16日,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浏人社监令字〔2024〕第20002号)(由戴廷东代为签收),要求你单位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两日内进行整改,并于2024年1月19日12时前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你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也未向我局提供任何资料。经查,你单位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2024年1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告知书》(浏人社案移告字〔2024〕第20002号),再次通知你单位于2024年1月26日12时前到我局配合解决问题。2024年1月30日,我局收到你单位向我局邮寄的《关于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文的回复》(顺丰快递:sf1159950582588),回复中你单位认为导致欠薪原因是因分包企业不愿意接受以住宅和商铺抵扣工程款导致欠薪,并未提出欠薪解决方案。2024年1月30日,你单位委托周贤琨向我局递交《支付方案》,承诺用房产抵扣工程款支付396.93万元,并申请使用监管资金156.8万元用于支付欠付的民工工资。经我局工作人员核实,相关分包公司并未与你单位达成房产抵扣工程款的协议,同时我局也未收到住建部门协助办理使用监管资金支付民工工资的相关函件。根据你单位提交的《支付方案》,2024年1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补正告知书》浏人社监补告字〔2024〕第20002号,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2月2日前向我局提交你单位与分包企业湖南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康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湖峰劳务有限公司、南通坤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的相关协议。你单位逾期未提交。2024年2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浏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20002号),2024年3月8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关于“浏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2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的陈述意见》。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未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故你单位的陈述理由不成立,并通过微信依法告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蔡文彬。2024年3月14日,我局再次收到你单位向我局递交的《关于“浏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2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的陈述意见补充》,经研究,鉴于湖南湖锋劳务有限公司已在浏阳市人民法院向你单位提起诉讼,我局依法核减了湖南湖锋劳务有限公司雇请的汤科等51人投诉的1224480元工资。其余陈述理由不成立。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你单位承建的浏阳市高力万汇城项目拖欠陈正宽等93人次工资4272362元,且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整改。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浏人社监询字〔2024〕第2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浏人社监令字〔2024〕第20002号)、《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告知书》(浏人社案移告字〔2024〕第2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补正告知书》浏人社监补告字〔2024〕第2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浏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20002号)、送达回证、农民工投诉资料、结算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全额支付陈正宽等93人次工资4272362元(明细附后)。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张  永  徐维

联系地址: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一栋3428办公室

联系电话: 0731-83611975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8日

相关文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