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浏人社监理字〔2024〕00060号
单位名称:湖南金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吴家边村梅子塔组
法定代表人:孟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M2F567A
2024年8月1日,肖艮华等21人投诉由你单位承包建设的达浒镇教师公租房(住建编码:6163459)项目拖欠工资142370.66元。2024年8月6日,我局劳动监察科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浏人社监询字〔2024〕00060号),要求收到文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我局劳动监察科接受询问并提交所需资料。你单位于2024年8月9日签收了该文书,于2024年8月21日派人到我局劳动监察科接受询问,但未携带授权委托文书(2024年9月6日补交),未按要求提交资料。
调查期间,根据你单位陈述内容,我局劳动监察科于2024年8月30向你单位下达《关于限期结算的通知》,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9月10日前完成向恩辉承包范围内工程量的结算,并将结算凭证及尚欠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报送至我局劳动监察科。你单位2024年9月6日提交了《关于达浒镇教师公租房项目劳务工程量核算的报告》,落款为2024年9月1日。根据未结算的相关情况,2024年9月9日,我局劳动监察科组织你单位与向恩辉进行结算和调解,但未达成结算和协调一致意见。
2024年9月13日,我局劳动监察科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浏人社监令字〔2024〕第00060号),要求你单位于收到指令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劳动监察科,你单位于2024年9月16日签收,但逾期未整改,并于2024年9月23日提交了《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复函》。
你单位复函陈述以下内容:“第一点,矫枉过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劳务班组需定期向我单位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人员配备、考勤记录等关键信息,以便我司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然而,我们遗憾地发现劳务班组所提交的举证材料存在多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不实、记录不全等,完全是出于劳务班组的单方面举证,且在我司提供了相关的施工考勤记录后,贵局却以我司举证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无视事实情况,直接不予认可我司举证且以劳务班组举证为准。保障的农民工工资应是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应实事求是,而非听取一面之词妄下结论,我司认为此间行有失公允;第二点,罔顾事实,劳务班组在向我司及贵局陈述相关情况时,也表现出了明显的不诚实态度。其陈述内容不仅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还存在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等行为,劳务班组提供的工资表总额为142370.66元,我司现场实际考勤为235个工时,在不到一个月的施工时间里,劳务班组21人人均工资达605元/人.天之多,更有甚者日工资达到1071元/人.天,还有未在该项目施工人员也在劳务班组提供的工资表中,这严重损害了我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对项目的正常推进造成了不良影响;第三点,颠倒是非,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总包单位,我司承担着对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的责任。然而,劳务班组在项目施工工程中,却多次表现出不服从管理的态度,对于总包单位提出的合理要求置若罔闻。更为严重的是,当劳务班组未向我司提供实际相关人员考勤时,我司主动担当,花费人力财力统计每日实际工人考勤,当我司要求劳务班组在每日考勤上签字时,劳务班组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签字,更是恐吓我司相关工作人员。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司信誉,也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保障的相关规定。我司认为劳务班组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及行业规范,望贵局核实实际情况,给我司予以公平公正的结果。”
你单位陈述第一点内容是因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个人(向恩辉)导致监管用工缺失,陈述劳务班组所提交的举证材料存在多处问题和单方面举证不实情况,但你单位无法在限期结算和组织协调时完成结算,并提供合法的结算材料进行举证,也未向合法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司法机构申请审核工程量。而劳务班组能提供有你单位人员参与签字的现场量方数据及合同约定的价格。
你单位陈述第二点内容是因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帐,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的要求落实实名登记等制度后,根据自己推断情况造手工计勤表,所提供计勤情况仅有少量天数签字,大部分计勤表格不符合法定要求。而劳务班组能提供有你单位人员参与签字的现场量方数据及合同约定价格相对应,符合完成工程量范围所产生的劳动报酬。
你单位陈述第三点内容是因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个人(向恩辉)导致监管用工缺失,并结合调查取证向恩辉不是有合法资质的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派直接管理项目的相关人员,仅以私人名义承包。所述劳务班组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签字,恐吓你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而非后续补相关资料。所述违反了合同约定及行业规范应通过司法途径争取合法权益,而非因结算争议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四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核发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等相关条款。
同时你单位不能提供用工人员合同、实名制考勤等证明材料,综上,你单位陈述理由不予认可。
2024年9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浏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00060号),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2日签收该文书,但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以上事实有民工结算表、现场量方依据、公司举证材料、笔录、转包合同、投诉材料、《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浏人社监询字〔2024〕00060号)、《关于限期结算的通知》、《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浏人社监令字〔2024〕第00060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浏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0006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条附后),我局作出如下处理: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支付肖艮华等21人农民工工资142370.66元(明细附后)。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黄 军 彭小平
联系电话:0731—83611975
联系地址: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一栋3428办公室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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