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浏人社监理字〔2025〕第00026号
单位名称:浏阳市佳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长沙市浏阳市北盛镇拔茅村拔茅滩片高田组62号
法定代表人:罗希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R5WXDXK
2025年3月7日,我局立案受理了陈新康等9人在你单位分包建设的浏阳市广垦华府项目务工,被欠付工资228567元一案。同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浏人社监询字〔2025〕00026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3月13日12时前到我局接受询问。2025年3月12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罗希伟到我局接受询问,你单位提供了与承包人肖新根(陈新康等9人受雇于肖新根)的结算依据,并同意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支付陈新康等9人工资174380元。
2025年3月13日,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浏人社监令字〔2024〕00026号),要求你单位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整改,并于2025年3月21日12时前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2025年3月2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罗希伟向我局递交了《情况说明》,该说明中你单位承诺2025年4月11日前支付陈新康等9人工资100000元;2025年5月27日前足额支付陈新康等9人剩余工资74380元,但你单位未履行承诺。2025年5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浏人社监理告字〔2025〕00026号),并告知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但你单位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你单位分包建设的浏阳市广垦华府项目拖欠陈新康等9人工资174380元,且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整改。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浏人社监询字〔2025〕0002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浏人社监令字〔2025〕0002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浏人社监理告字〔2025〕00026号)、送达回证、农民工投诉资料、结算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全额支付陈新康等9人剩余工资174380元(明细附后)。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张 永 彭小平
联系地址: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一栋3428办公室
联系电话: 0731-83611975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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