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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浏人社工时许决字〔2025〕18号

发布时间 : 2025-12-10 来源:行政法制科 字体大小:

申请人(公司名称):湖南佳元禄食品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住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天路1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81097137635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飞

你单位以书面方式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法定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 [2018] 40 号)等。

许可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岗位(12人)、营销管理人员岗位(6人)、营销人员岗位(23人)、营销支持人员岗位(12人)、研发管理人员岗位(2人)、研发人员岗位(29人)驾驶人员岗位(1人)、外部采购岗位(1人)、污水处理人员岗位(1人),共87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许可期限:壹年(2025.12.10—2026.12.9)

审批意见:

1、经审查,同意你单位提出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申请,并及时向全体职工公示。

2、请你单位严格执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制度关于加班工资支付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3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按15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300%支付工资报酬(综合计算周期总的法定工作时间:40小时/周、167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

3、请你单位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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