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3〕252号
当事人:浏阳市集里歌汎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P14JUXY
经营场所:浏阳市集里百宜社区北正北路361号
经营者:马兰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023年4月11日,本局执法人对位于浏阳市集里百宜社区北正北路361号的浏阳市集里歌汎美容店化妆品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一楼产品柜合格品区发现:1.“娜韵诗滢润亮肤套组”(标示生产企业:广州奥尚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584、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EXP20220326/ A00327010)2盒已过期。2.“PANCO潔顏卸粧乳”(标示汎歌化妆品事业有限公司、台湾·斗六市工业路79号、容量:100ml,保存期限:三年,2022.03.30/2025.03.29/CDN22A0012)2盒,无中文标签。
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以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化妆品“娜韵诗滢润亮肤套组”和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PANCO潔顏卸粧乳”为由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1.当事人从广州市奥尚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娜韵诗滢润亮肤套组”5盒;2.从长沙炫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PANCO潔顏卸粧乳”2盒。当事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执法人员补充提供了化妆品“娜韵诗滢润亮肤套组”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和产品备案证明,购进票据(编号为:3107095送货单)。无中文标签的“PANCO潔顏卸粧乳”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购进票据(编号为:0000673送货单)。
经查实,当事人购进“娜韵诗滢润亮肤套组”5盒(零售价68元/盒),共计货值金额340元、“PANCO潔顏卸粧乳”2盒(零售价230元/盒),共计货值金额460元。至案发时“娜韵诗滢润亮肤套组”剩余2盒,“PANCO潔顏卸粧乳”剩余2盒,(未销售)。其中过期化妆品“娜韵诗滢润亮肤套组”因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销售记录,无法核实该化妆品过期后的销售数量和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P14JUXY)复印件一份共一页、经营者身份证(证号****************)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广州市奥尚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广州市奥尚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40411637)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购进票据(编号为:3107095送货单)证明当事人涉案货物“娜韵诗滢润亮肤套组”的来源;长沙炫通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691839277Y)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购进票据(编号为:0000673送货单)证明涉案化妆品“PANCO潔顏卸粧乳”的来源。
3.2023年4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三页;2023年4月11日,经营者马兰签字认可的《询问笔录》一份共二页;2023年4月11日所拍摄的,由经营者马兰签字确认的照片七张共四页,《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浏市监强制[2023]0002489号)一份共二页、《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编号0001769)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化妆品“娜韵诗滢润亮肤套组”和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PANCO潔顏卸粧乳”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3]0000261号《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1.当事人经营过期化妆品“娜韵诗滢润亮肤套组”的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PANCO潔顏卸粧乳”的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无主观恶意,也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湘药监发〔2022〕18号)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局决定1.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行为予以没收产品,处10000元罚款的处罚。
2.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10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化妆品“娜韵诗滢润亮肤套组”2盒、 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PANCO潔顏卸粧乳”2盒;
2.处以罚款20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由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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