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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3〕253号

发布时间 : 2023-05-19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浏阳市美佳乐食品糕点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M7RQ52P

经营场所:浏阳市关口工业小区(原浏阳美术印刷厂内)

经营者:唐劲虎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于2023年3月27日被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3月23日本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附近商店买到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6日标注厂名为当事人名称的芝麻糕产品发现该产品标签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是QS开头,其经查询得知,QS生产许可证早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就不能使用。所以认为生产厂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留样间发现消费者投诉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6日,标注生产许可证号:QS4301 2401 0171 地址:浏阳市集里办事处大塘路50号的芝麻糕产品一袋。在当事人外包装箱仓库发现当事人召回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6日,生产许可证号:QS4301 2401 0171 地址:浏阳市集里办事处大塘路50号的芝麻糕产品7件,加16包,每件数量为20包,计156包。3月27日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4月23日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至4月24日调查终结。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6日的芝麻糕的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的“能量1936千焦 23% 碳水化合物 62.2克(g) 20.7%蛋白质 10.7克(g)  17.8%  脂肪18.3克(g) 30.5% 钠2.1毫克(mg) 0.1%。”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中能量营养素计算方式,上述批次芝麻糕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的能量的营养素参考值应为碳水化合物 62.2克(g) 21%蛋白质 10.7克(g)  18%  脂肪18.3克(g) 31% 钠2.1毫克(mg) 0% ,且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批次芝麻糕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的营养素参考值的检验报告依据。另该产品标签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和地址均为历史信息,均不是当事人真实信息。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批次芝麻糕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之规定。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之规定。

上述芝麻糕当事人仅于2023年3月06日生产12件(20包/件),共计240包,上述芝麻糕生产后,当事人于2023年3月9日至14日期间以140元/件(7元/包)的销售单价分别销售给了浏阳市永和镇和永安镇的经销商,共计销售货值1680元。截至2023年3月27日案发时当事人召回上述芝麻糕7件16包,计召回货值1092元。随后当事人对召回产品的标签进行了整改,整改完成后投入市场销售。

本案共计涉案货值金额1680元,违法所得5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经营者唐劲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3年3月27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11张共10页,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食品,召回涉案食品的事实;

3.2023年3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芝麻糕包装袋1个,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生产日期2023年3月15日芝麻糕产品的图片2张1页,证明当事人日常生产使用的包装袋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4.2023年3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入库记录1份,生产投料记录1份,留样记录1份,销售记录2份共5页,上述芝麻糕出厂检验报告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涉案芝麻糕产品生产销售检验情况;

5.2023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共1页,送达回证1份共1页,证明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情况;

6.2023年4月23日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当事人的陈述材料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7.2023年3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不安全食品产品召回公告1份1页, 2023年4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不安全食品分析处置记录、不合格品处置记录、不安全食品处置完成记录各1份共6页,以及不合格产品整改图片6张2页,证明当事人上述芝麻糕的整改及召回、处置情况。

8.投诉信息单1份共4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5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3]00002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4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3.1的规定的芝麻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无主观恶意。且当事人主动停止生产经营上述芝麻糕,并积极组织召回工作,召回上述芝麻糕156包,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芝麻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到6.5倍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88元;

2.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由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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