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3〕549号
当事人:浏阳年轮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L4LYN70
经营场所: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神仙坳社区淮洲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林新疆
居民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于2023年4月17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明:浏阳年轮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浏阳年轮骨科医院”视频号内容中发布以封面为一名患者在其床位边竖起右手大拇指的图片并配有“血管神经肌键修复术”字样,点击播放后,界面底部出现“保住了!凌晨被严重绞伤的手臂,经过手足外科吕辉芳主任团队的紧急修复,患者手臂已恢复功能并痊……”字样,紧接着就出现一张患者手臂受伤及CT照片的图片并配有“术前”字样,随后展示了一张手术过程中的图片并配有“术中”字样,然后展示了患者抬起治疗后的手臂图片2张并配有“术后”字样,最后是患者手臂2次伸展的动作,尔后陈述“比较满意,很快就好了”并竖起右手大拇指的短视频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第(六)项“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及《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四)项“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系《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经查实,该广告由其公司委托湖南东漾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并经其公司审核同意后于2021年5月11日发布,广告费用合计2496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林新疆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杨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3年4月10日,对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3年4月10日,对当事人公司微信公众号截图6张,证明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制作短视频用作宣传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提供长沙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内发布医疗广告已取得许可证明;
证据五、2023年4月10日,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其微信公众号内部分内容录像取证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视频内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广告法》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4月21日,对当事人下达浏市监询通〔2023〕0000285号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及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4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视频截图1份,涉案视频内患者代言人出院记录、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各1份,当事人公司员工入职离职记录2份,第三方被委托公司湖南东漾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众号运营委托合同共12页,证明涉案视频制作审核发布相关途径;
证据八、2023年7月26日,对当事人下达浏市监询通〔2023〕2000285号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及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证据九、2023年7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8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3〕0000285号《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公司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浏阳年轮骨科医院”视频号内容中发布以封面为一名患者在其床位边竖起右手大拇指的图片并配有“血管神经肌键修复术”字样,点击播放后,界面底部出现“保住了!凌晨被严重绞伤的手臂,经过手足外科吕辉芳主任团队的紧急修复,患者手臂已恢复功能并痊……”字样,紧接着就出现一张患者手臂受伤及CT照片的图片并配有“术前”字样,随后展示了一张手术过程中的图片并配有“术中”字样,然后展示了患者抬起治疗后的手臂图片2张并配有“术后”字样,最后是患者手臂2次伸展的动作,尔后陈述“比较满意,很快就好了”并竖起右手大拇指的短视频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第(六)项“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及《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四)项“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系《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九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第一款:(1)广告费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适中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一)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4992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由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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