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3〕801号
当事人:长沙正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PP4TH8E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枨冲镇枨冲村新安坪10号
法定代表人:邱岳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因涉嫌无证生产、销售假药及无证生产假冒保健食品,于2022年3月4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2022年3月3日,本局接举报反映长沙正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假药,3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浏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侦查大队对位于湖南省浏阳市枨冲镇枨冲村新安坪10号长沙正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了产品说明书中标示生产企业为长沙正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①“OTC”标识盒装七彩王珠花胶囊544盒;②“OTC”标识瓶装七彩王珠花胶囊344瓶;③“OTC”瓶装牙周圣手胶囊208瓶;④“保健食品”标识盒装亚健康仙灵258盒;⑤“保健食品”标识瓶装亚健康仙灵胶囊60瓶;⑥“保健食品”标识排毒养颜胶囊119盒;⑦“保健食品”标识盒装排毒之王胶囊154盒。另发现原材料及半成品:①成品药粉28袋;②空胶囊2袋;③黄柏粉两箱(中号);④白花蛇粉一箱(中号);⑤鱼腥草粉、当归粉、老虎刺粉、白芍粉、黄连粉、金银花粉、生地黄粉、侧柏叶粉、赛金刚粉、阿里红粉、甘草粉、女贞子粉各一箱(小号);⑥老虎刺粉、薄荷粉、石斛粉共一箱(小号)。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原材料、半成品予以扣押,同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3月11日,因期限届满,对①成品药粉28袋;②“OTC”标识盒装七彩王珠花胶囊544盒;③“OTC”标识瓶装七彩王珠花胶囊344瓶;④“OTC”瓶装牙周圣手胶囊208瓶产品解除扣押。3月15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邱岳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日,本局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示假药认定问题。3月16日,因需待上级部门出具假药认定意见,本案中止调查。3月24日,本局收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因证明材料不足,无法出具认定意见,同日,本案恢复调查。4月2日延期扣押,5月2日因期限届满对余下产品全部解除扣押。6月7日,本局完善证据材料后,再次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假药认定,因需待上级部门出具假药认定意见,本案中止调查。6月29日,本局将本案移送至浏阳市公安局,因缺少假药认定意见,浏阳市公安局暂未立案。11月4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认定意见,将“天山七彩王珠花胶囊”“牙科圣手胶囊”依法定性为假药,本局将收到的认定意见交由浏阳市公安局,2023年2月7日,浏阳市公安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3年7月6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邱岳作出刑事判决。2023年8月15日,本案恢复调查。至10月8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2018年以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得中药粉碎机、胶囊灌装机、封包机、打码机等生产设备后,在其位于浏阳市枨冲镇枨冲村的家中二楼将其从网上购买来的七彩王珠花、鱼腥草、白芷、栀子等中药材按从其同学吴建林处获得的消炎配方进行加工生产,制作成七彩王珠花胶囊、牙周圣手胶囊等产品用于销售,上述两个产品的主要成分“七彩玉珠花”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邱岳的同学吴*林,该成分未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是否为民间草药无法查证。七彩王珠花胶囊、牙周圣手胶囊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也未查询到取得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标称的生产企业长沙正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合法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内外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示的“OTC”标识、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内外包装标签标示的虚假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编号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药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的规定。上述产品均通过“药源网”“东方医药网”等网络平台对外销售(招商)。
另查明:①亚健康仙灵胶囊说明书中标示:【主要成分】天山七彩王珠花 五味子 薄荷 人参 灵芝 紫河车,【功效功用】排毒养颜,清热解毒,清理潜藏在身体中的各种炎症病灶,清理体液循环与血液循环系统的残留毒素和肠道食毒【成分说明】纯天然绿色产品,无任何毒副作用,无化学添加,适合普通人群【生产许可证】SC12752273030103 【批准文号】国食健字(2018)第0696号等内容。②天山排毒养颜胶囊说明书中标示:【主要成分】天山七彩王珠花 女贞子 野菊花 薄荷 生地黄【功效功用】排毒养颜,清热解毒,清理潜藏在身体中的各种炎症病灶,清理体液循环与血液循环系统的残留毒素和肠道食毒【成分说明】纯天然绿色产品,无任何毒副作用,无化学添加,适合普通人群【生产许可证】SC12752273030103 【批准文号】国食健字(2018)第0697号等内容。③天山排毒之王胶囊说明书中标示:【主要成分】天山七彩王珠花 女贞子 野菊花 薄荷 生地黄【功效功用】排毒养颜,清热解毒,清理潜藏在身体中的各种炎症病灶,清理体液循环与血液循环系统的残留毒素和肠道食毒【成分说明】纯天然绿色产品,无任何毒副作用,无化学添加,适合普通人群【生产许可证】SC12752273030103 【批准文号】国食健字(2018)第0698号等内容。④长沙正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三种产品均有“保健食品”标识,且国食健字(2018)第0696号的亚健康仙灵胶囊、国食健字(2018)第0697号的排毒养颜胶囊、国食健字(2018)第0697号的排毒之王胶囊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未找到相关数据。
现查实,综合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涉案产品、销售平台、销售对象等证据,本局认为涉案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情形,应当依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查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法〔2020〕63号)第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及第三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假药、劣药,能够根据现场查获的原料、包装,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的,可以由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的规定,无需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直接出具认定意见依法定性为假药。2022年6月7日本局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示假药认定,2022年11月4日,经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现场查获的七彩王珠花胶囊、牙周圣手胶囊为假药。
2023年7月6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邱岳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另查明,2018年起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七彩王珠花胶囊920瓶(盒),招商价58元/瓶(盒);2019年起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牙周圣手胶囊230瓶(盒),招商价68元/瓶(盒),均未招到代理,期间以80元的价格销售了2瓶牙周圣手给李庆辉,少量产品被当事人赠送给周边居民。上述产品共计货值金额920×58+228×68+80=68944元,违法所得80元。
当事人自2020年10月起,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亚健康仙灵胶囊60瓶,销售价70元/瓶;生产排毒养颜胶囊120瓶,销售价65元/瓶;生产排毒之王胶囊160瓶,销售价65元/瓶。上述假冒保健食品均未销售,少量产品被当事人赠送给周边居民,假冒保健食品共计货值金额60×70+120×65+160×65=22400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3月3日,举报人提供的微信截图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邱岳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2022年3月4日,《现场笔录》1份共4页、现场检查照片21张份共14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浏市监强制〔2022〕0001491号)、《财务清单》(0001375号)、送达回证各1份共5页、当事人对现场检查时涉案产品数量清点情况1份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4、2022年3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天山七彩王珠花、牙周圣手、天山排毒养颜胶囊、亚健康仙灵胶囊、天山排毒之王胶囊产品外包装各1份共8页,涉案产品实物照片15张共5页,证明涉案产品成分、外包装情况。
5、2022年3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天山七彩王珠花、牙周圣手在“东方医药网”“药源网”网站中的销售页面截图各1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假药的事实。
6、2022年3月15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邱岳的《询问笔录》1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无证生产、销售假药及无证生产假冒保健食品的事实、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7、2022年6月7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长沙正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七彩王珠花胶囊、牙周圣手胶囊认定的请示》、2022年6月22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长沙正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七彩王珠花胶囊、牙周圣手胶囊认定的请示》的复函、2022年11月4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长沙正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七彩王珠花胶囊、牙周圣手胶囊认定的请示》的复函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七彩王珠花胶囊、牙周圣手胶囊经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情况。
8、2022年6月29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浏市监涉罪移)〔2022〕18号、送达回证、2023年2月7日浏阳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各1份共3页,2023年2月7日、2月9日、5月27日浏阳市公安局对当事人代表人邱岳的询问笔录3份共10页,证明案件移送公安情况和当事人无证生产、销售假药的事实。
9、2023年7月6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3)湘0181刑初568号《刑事判决书》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邱岳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刑事判决的事实。
10、《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浏市监延强〔2022〕0000336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浏市监解强〔2022〕0001336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浏市监解强〔2022〕0002336号)、送达回证3份共6页,证明行政强制措施的延长、解除和告知情况。
1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保健食品注册的查询记录截图4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假冒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含有虚假内容的标签的食品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11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3〕000033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亚健康仙灵胶囊、排毒养颜胶囊、排毒之王胶囊等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许可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其生产的亚健康仙灵胶囊、排毒养颜胶囊、排毒之王胶囊等食品标签上标示“国食健字”等虚假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含有虚假内容的标签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经营七彩王珠花胶囊、牙周圣手胶囊等假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无证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使用说明》第四条第一款“同一当事人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分别适用裁量权基准;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应当依主行为从重处罚。”的规定,裁量如下: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生产销售假药,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以生产销售假药为主行为从重处罚。应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后,司法机关移送应当做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的规定从重处罚,但当事人已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金,本局决定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并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邱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且生产的食品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本应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为主行为从重处罚。但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生产的食品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情节进行裁量:(一)涉案食品风险性;(二)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三)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四)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五)违法行为的性质;(六)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程度;(七)其他综合裁量情节。”的规定,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原材料。
综上,对于当事人生产、销售假药及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经营含有虚假内容的标签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亚健康仙灵胶囊318瓶(盒);排毒养颜胶囊119盒;排毒之王胶囊154盒;
2、没收空胶囊2袋;黄柏粉两箱(中号);白花蛇粉一箱(中号);鱼腥草粉、当归粉、老虎刺粉、白芍粉、黄连粉、金银花粉、生地黄粉、侧柏叶粉、赛金刚粉、阿里红粉、甘草粉、女贞子粉各一箱(小号);老虎刺粉、薄荷粉、石斛粉共一箱(小号)产品;
3、没收成品药粉28袋、七彩王珠花胶囊888盒(瓶)、牙周圣手胶囊208瓶。
4、长沙正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岳,身份证号码:***************,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由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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