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3〕814号
当事人:浏阳市芙蓉橙都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C7J10P6K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集里街道北城社区东沙新村三区四栋5号
法定代表人:杨铸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因涉嫌以虚假交易方式对商品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做虚假宣传,于2023年9月18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2023年9月14日,本局接浏阳市公安局案件移送书(浏公移(2023)网1号),反映浏阳市芙蓉橙都餐饮店涉嫌以虚假交易方式对商品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做虚假宣传。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集里街道北城社区东沙新村三区四栋5号的浏阳市芙蓉橙都餐饮店,现场依法对当事人店长手机中与虚假交易方式对商品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做虚假宣传相关的内容进行检查,当事人对浏阳市公安局提取的刷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图片进行了签字确认,同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10月10日,对当事人店长袁浩进行了询问调查。至10月16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2023年1月开店,主要在美团外卖、饿了么两个平台做外卖,销售麻辣烫、冒菜等食品,外卖均由裹小递平台骑手进行配送。其中在饿了么平台的30天销量为500单左右,店铺评分3.8分;在美团外卖平台的30天销量为4000单左右,店铺评分4.6分。当事人店长的手机中的微信头像、名字、微信号与浏阳市公安局案件移送书线索中涉嫌刷单的“芙蓉成都·火锅冒菜(浏阳店)”的一致。
现查实:2023年2月起,当事人以增加订单数量伪造店铺人气,进而吸引消费者为目的,雇佣裹小递平台的骑手在美团外卖平台上以虚假交易的形式为其刷单。当事人有刷单需求时,将需求发至其与裹小递平台多名骑手建立的微信群中,由群中的骑手为其刷单,骑手通过虚构收货地址在美团外卖平台上下单,此种订单无需当事人制餐,只需骑手按常规走完配送流程后完成订单,随后骑手会得到当事人返还的订单款和一定的刷单报酬。若订单为骑手本人配送,则以平台配送费作为报酬,配送费与配送距离成正比;若订单为店家自配(即不需要骑手配送),则当事人会在返还订单款的同时附加一定的金额作为刷单报酬(每笔订单的报酬不固定,一般在3-5元不等)。因当事人手机经损坏更换,相关数据已遗失,具体刷单次数和费用无法计算,相关刷单人员无法统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9月14日,《浏阳市公安局案件移送书》(浏公移(2023)网1号)及相关附件1份共178页(含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和当事人雇佣骑手刷单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2页,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1份1页,法定代表人杨铸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授权委托书》1份1页、当事人店长袁浩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委托店长袁浩协助办理本案的情况。
4、2022年9月26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6张份共3页、对当事人店长手机中美团外卖平台和饿了么平台的前台和后台页面截图6张共2页、当事人店长微信账号界面截图1张1页,当事人店长签字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张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在饿了么和美团外卖两个平台上的月销售情况。
5、2022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店长袁浩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以虚假交易方式对商品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做虚假宣传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11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3〕000087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雇佣骑手以虚假交易的形式进行刷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影响范围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当事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二)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三)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大小、数量多少;(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五)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六)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或多次违法;(七)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九)当事人是否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十)当事人是否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或减轻危害;(十一)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章 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违法行为: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浏览次数1000次以下或者案涉商品经营额较少,及时改正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少于2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由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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