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47号
当事人:浏阳市兴永长化工原材料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7JPC6P9M
住所:浏阳市集里街道花炮市场7区2栋31号
投资人:吴丽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因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被本局于2024年1月5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4月27日,本局按照浏阳市委、市政府要求,组织烟花爆竹原材料专项整治小组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原材料销售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执法人员于当日在当事人的花炮原材料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腾光”牌复合铝粉无生产日期和合格证,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腾光”牌复合铝粉(标示生产企业:辛集市良诚金属粉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腾光 TENGGUANG,规格为15kg/包,抽样基数为17包)进行抽样,并委托湖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抽样产品进行检验。2023年12月29日湖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了编号为A2023214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活性铝镁不符合T/LYXHXSB002-2021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1月4日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原材料仓库进行了检查,在当事人的原材料仓库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0日从辛集市良诚金属粉业有限公司共计购进不合格“腾光”牌复合铝粉70包,成本价为160元/包,2023年12月28日,以180元/包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浏阳市盛虹国泰烟花公司,获销售款12600元,利润1400元。本案共计货值12600元,违法所得140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2、2023年12月29日湖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编号为A20232140检验报告1份共3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销售的“腾光”牌复合铝粉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
3、2023年12月16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6张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抽检情况;2024年1月4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共2页,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共1页,证明对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A20232140)所指不合格“腾光”牌复合铝粉的现场检查情况及送达情况;
4、2024年1月1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编号A20232140检验报告所指不合格产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货值金额、获利等情况;
5、2024年1月11日,当事人陈述材料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编号A20232140检验报告所指产品的入库单和销售单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入库及销售的情况;
7、湖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检验机构具备检验花炮原材料的资质;
8、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原件1份共1页,湖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委托检验合同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抽样的方式方法及抽样的合法性。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4〕1020249号《行政处罚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已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
2、处罚款252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由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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