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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208号

发布时间 : 2024-04-19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浏阳丹华出口烟花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L679617

住所:浏阳市中和镇中和村

法定代表人:刘绍扬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于2024年3月6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本局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反映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欢乐棒”产品被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WJS232212)显示上述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2024年3月6日,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同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予以立案调查。3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至3月28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3年12月6日,广东省河源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受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中山市三角供销社糖烟酒副食门市部对标示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年10月,产品级别为C级、品种为烟花爆竹的“欢乐棒”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基数38个,并于2023年12月15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WJS232212)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部件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3月6日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成品仓库进行了检查,在当事人的仓库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

现查实,当事人2021年10月9日共生产“欢乐棒”8件,每件60盒,每盒40根,成本价45元/件,并于2021年10月15日全部销售至浏阳市东信烟花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价50元/件,获销售款400元,利润40元。本案共计货值400元,违法所得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共2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授权委托书》1份1页,受委托人身份证照片2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3、2023年12月15日广东省河源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编号:WJS232212检验报告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欢乐棒”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

4、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5、2024年3月6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5张共3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2024)2403062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检验报告送达情况的情况;

6、2024年3月1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编号:WJS232212检验报告所指不合格产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货值金额、获利等情况;

7、2024年3月12日,当事人陈述材料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编号:WJS232212检验报告所指产品的入库单和销售出库单各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

9、广东省河源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检验机构资质;

10、2023年12月6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1份1页,证明抽样的方式方法及抽样的合法性。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4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4〕00002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欢乐棒”产品已全部销售且无法召回,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少于2.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2、处罚款8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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