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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210号

发布时间 : 2024-04-19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邓日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LF45J30

经营场所:浏阳市大瑶镇崇文社区茶园农贸市场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本局核准登记并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体工商户,因经营检测噻虫胺残留超过限量值的食用农产品螺丝椒,于2024年02月06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4年01月15日,本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螺丝椒进行抽样检测,该检测机构出具了编号为№:JDLYL20240197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02月06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认可,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螺丝椒。在得知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发布了召回通知。经查实,上述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螺丝椒系当事人当日从浏阳购进的,购进10千克,销售价格为6元/千克,销货金额60元。本案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共计货值金额为60元,违法所得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已经取得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的主体资格。                   

2、2024年02月0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照片2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

3、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共2页;编号为:000170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共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共1页;编号为№:JDLYL2024019的《检验报告》1份共5页,《送达回证》1份共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抽检程序及检验报告的合法性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认可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陈述材料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购进渠道、违法所得、索票索证情况等事实。

5、《产品下架召回通知》及其照片、整改报告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对本次违法行为采取的改正措施。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4〕0000150号《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按照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要求,噻虫胺残留为限量检出项目(≤0.05mg/kg),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经抽检上述项目超过限量值,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系我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无主观恶意,对涉案产品积极进行召回,未造成不良后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处以罚款3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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