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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216号

发布时间 : 2024-04-19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浏阳三联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060120506P                                

营业场所:浏阳市小河乡乌石村

法定代表人:陈雪梅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于2024年3月7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实:2024年1月22日,本局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长市监产商抽交〔2024〕22号),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于2023年12月7日在青岛市平度豪丰土产农机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20发金丝翠柳(组合烟花)”产品进行抽样,并于2023年12月22日出具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J2023YH0796),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结构和材质项目,主体稳定性项目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要求,依据《青岛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节(2024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本局于2024年2月29日将上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同时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成品库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10月5日生产了“20发金丝翠柳(组合烟花)”产品共计150个,并于2023年10月28日将上述不合格产品全部销售给了青岛市平度豪丰土产农机有限公司,销售价为3元/个,共计货值450元。

本案中,上述不合格产品共计货值450元,违法所得4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长市监产商抽交〔2024〕22号)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3、2024年2月29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共1页,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J2023YH0796)、送达回证各1份共5页,证明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爆竹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及不合格检验报告的送达和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3月2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询问情况。

5、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陈述材料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陈述情况。

6、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的入库单、出库单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涉嫌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7、当事人整改报告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的整改情况。

8、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300404)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的方式方法及抽样的合法性。

9、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检验机构具备检验烟花爆竹产品的资质。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4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浏市监罚告〔2024〕00001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且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追回,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一、违法行为“【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按照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50元;

2、处罚款9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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