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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217号

发布时间 : 2024-04-19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浏阳市金庄烟花鞭炮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34772587R                      

住所:浏阳市金刚镇石霜村                              

法定代表人:熊宜全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因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于2023年12月27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实:2023年10月27日,由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河源市质量计量监督检验所对五华县梅花龙烟花爆竹批发经销有限公司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部件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12月25日将上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同时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成品库未发现上述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当事人2023年6月26日生产了产品等级为C级、规格为1.2寸/80发的“龙行天下”100箱,1个/箱。2023年10月06日都销售给了五华县梅花龙烟花爆竹爆竹批发经销有限公司,销售价为29.6元/箱。共计获销售款2960元。

2024年01月18日,由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岳阳县富泰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进行抽检,经检验,结构和材质项目不符合GB 19593-2015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2月28日将上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同时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成品库未发现上述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当事人2022年6月30日生产了产品等级为C级、规格为60发的“大吉大利”40箱,1个/箱。2022年7月1日都销售给了岳阳县富泰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销售价为24元/箱。共计获销售款960元。

2024年01月17日,由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萍乡市湘东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进行抽检,所检项目中引燃时间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3月11日将上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同时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成品库未发现上述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当事人2023年12月10日生产了产品等级为C级、规格为80发的“百花争艳”160箱,1个/箱。2023年12月20日都销售给了萍乡市湘东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销售价为40元/箱。共计获销售款6400元。

本案不合格产品共计货值10320元,违法所得103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各1份共2页,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2023年12月25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共1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责改〔2023〕000415号1份共1页及责令改正送达回证1份共1页;2024年2月28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共1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责改〔2024〕000448号1份共1页及责令改正送达回证1份共1页;2024年3月11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共1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责改〔2024〕000457号1份共1页及责令改正送达回证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现场检查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及送达的情况。

3、2023年11月08日广东省河源市质量计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编号为NO:WJS23186的检检报告1份共4页;2024年01月18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TXZJ/20240108066)1份共3页;2024年01月25日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4YJ0062)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4、2024年1月1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2024年3月1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货值金额等情况。

5、2024年3月12日当事人陈述材料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供述情况。

6、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同批次不合格产品“龙兴天下”的发货单、入库单复印件各1份共2页;2024年3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大吉大利”“百花争艳”的发货单、入库单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涉嫌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7、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1份共1页;萍乡县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共1页,证明抽样的方式方法及抽样的合法性。

8、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2页;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资质认定证书1份共1页,证明检验机构具备检验烟花爆竹产品的资质。

9、浏市监处罚〔2023〕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在一年内因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已被处罚的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4〕1001157号《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陈述:违法所得计算有误,应以利润作为违法所得。经本局复核当事人陈述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当事人作为生产者,其违法所得应以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销售收入计算。综上,对当事人的陈述理由和申辩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同时,当事人一年之内因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已受过本局行政处罚。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320元;

2、处罚款2064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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