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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219号

发布时间 : 2024-04-19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湖南立德惠纸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7AX9BT0D             

住所: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宁路333号(湖南正宏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何永华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因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立德惠厨房纸巾”“花麦卷筒厨房纸巾”,于2024年2月1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月17日收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长市监产商抽交 [2024]22号)及编号:SHCPCH231000763_CN、SHCPCH231000740_CN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立德惠厨房纸巾”产品规格:210㎜*200㎜/双层 东莞洁然纸业有限公司生产 地址:东莞市洪梅镇梅沙村沙望公路272-109 执行标准:GBT26174 卫生标准:GB15979产品等级:合格 卫生许可证:粤卫消证字[2021]-11-第0023号 生产日期:见打码或外包装 保质日期:三年 外包装箱打码日期2023年9月20日、“花麦卷筒厨房纸巾”产品名称:花麦卷筒厨房纸巾 产品规格200㎜*200㎜75节 双层  东莞洁然纸业有限公司制造 地址:东莞市洪梅镇梅沙村沙望公路272-109 卫生许可证:粤卫消证字[2021]-11-第0023号 执行标准:GB15979产品等级:合格品 生产日期:见打码或外包装 保质期:三年 外包装箱打码日期2022年11月20日,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数量偏差项目不符合GB/T26174-2010标准,依据《2023年湖南省厨房纸巾产品质量网络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上述被抽样检验的不合格产品“立德惠厨房纸巾”“花麦卷筒厨房纸巾”无库存。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合格产品“立德惠厨房纸巾”于2023年9月20日从东莞洁然纸业有限公司以1.9元/卷的价格购进358卷,以3.9元/卷的价格全部销售,没有库存、“花麦卷筒厨房纸巾”于2022年11月20日从东莞洁然纸业有限公司以1.95元/卷的价格购进512卷,以2.19元/卷的价格全部销售,没有库存。

本案涉案货值金额1、“花麦卷筒厨房纸巾”512卷×2.19元/卷=1121.28元;2、“立德惠厨房纸巾”358卷×3.9元/卷=1396.2元,上述两个产品共计货值金额2517.48元。

违法所得为1、“花麦卷筒厨房纸巾”销售货值金额为1121.28元-购进货值金额998.4元=违法所得122.88元;2、“立德惠厨房纸巾”销售货值金额为1396.2元-购进货值金额680.2元=违法所得716元,上述两个产品共计违法所得838.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2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长市监产商抽交[2024]22号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1份2页、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报告编号SHCPCH231000763_CN、SHCPCH231000740_CN检验报告2份共22页,送达回证1份共1页、编号为:00019378、0001942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2份共2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2023)湘监通字第00019429号、(2023)湘监通字第00019378号2份共2页,编号为:00030394、0003043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2份共2页,证明涉案产品被抽检为不合格的违法事实及送达情况;

3、2024年2月1日,当事人签字的《现场笔录》1份共4页,现场检查拍摄照片2张共1页,2024年2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不合格产品的进货单、销售单以及供货东莞市洁然纸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10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采购和销售涉案不合格产品的时间、数量、价格和供货商的情况;

4、2024年2月1日,本局下达的浏市监(2024)责令改正000590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事人签字的《送达回证》各1份2页、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产品召回函1份共1页,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积极整改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24年2月19日,本局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浏市监询通〔2024〕0000143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询问告知情况;

6、2024年2月21日,当事人签字的《询问笔录》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花麦卷筒厨房纸巾”“立德惠厨房纸巾”的违法事实;

7、2024年2月1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在该址收达相关案件文书;

8、2024年2月1日,当事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刘军办理案件情况;

9、2024年3月21日,当事人签字的证据开示记录1份1页,证实当事人对证据无异议。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浏市监罚告〔2024〕0000143号《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立德惠厨房纸巾”“花麦卷筒厨房纸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社会影响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从轻情形”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少于1.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838.88元;

2、并处罚款2517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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