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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220号

发布时间 : 2024-04-19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浏阳市健源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39756935XN

住所:浏阳市高坪镇新建村大佳片大甫组63号

投资人:谢万权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因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于2023年12月25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18日,本局接举报投诉信称:浏阳市健源食品厂生产销售的“麻枣”产品营养成分修约间隔不符合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2023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提取了涉案产品成品入库记录、销售单等相关证据材料。

2024年1月3日,本局接投诉举报信称:浏阳市健源食品厂生产的浏河第一湾炒米产品标注“粒粒精选,无公害优质大米”,属于标注虚假内容。2024年1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提取了涉案产品成品入库记录、销售单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麻枣产品标签标注净含量268克,配料:雪枣胚(糯米、芋头)、芝麻、白砂糖、麦芽糖、食用植物油,保质期:130天,执行标准号GB/T20977,生产许可证号:SC12443018106839,制造商:浏阳市健源食品厂,地址:浏阳市高坪镇新建村大佳片大甫组63号,商标“闲皮乐”。产品营养成分表标识每100克:能量1785千焦、NRV21%,蛋白质8克、NRV13% ,脂肪17克、NRV28%,碳水化合物60克、NRV20%,钠0毫克、NRV0%。当事人未对上述涉案产品核心营养素进行检测,系参照不同类型其他产品进行标注,也不能提供核心营养素数值合法来源。该产品经第三方检测及批次出厂检验,其质量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当事人共生产上述麻枣产品3批次,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4日、2023年9月8日、2023年9月17日,数量分别为30袋、20袋、20袋,共计70袋,以6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无库存。涉案麻枣产品货值金额420元。

当事人生产的十八湾炒米产品标签面左边中间位置标注有“粒粒精选,无公害优质大米”字样,右上角标注有“浏河十八湾系列炒米采用浏河家乡无公害优质大米,通过现代的工艺,精制而成,是浏阳独创的风味特产,本品香脆、味佳、色美,食后回味无穷,营养丰富,是居家旅游,馈赠亲友的佳品。”内容,产品类型:膨化类,配料:优质糯米、黄豆、黑芝麻、玉米片、白砂糖、植物油、食盐,产品标准号:GB1740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3018106839,保质期:270天,生产商:浏阳市健源食品厂,地址:浏阳市高坪镇新建村大佳片大甫组63号,净含量:450克。涉案产品原料糯米生产厂家为湖南浏河源米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该产品经第三方检测及批次出厂检验,其质量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当事人共生产上述炒米产品3批次,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0日、2023年7月17日、2023年11月8日,数量分别为100袋、60袋、50袋,共计210袋,以4.8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无库存。涉案十八湾炒米产品货值金额1008元。

本案共计货值金额1428元,违法所得14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2份、投诉举报信2封,共12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以及食品生产资质信息;

证据三、2023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检查现场笔录1份以及现场检查照片6张,共6页,证明涉案麻枣产品标签标示及成品库存情况;

证据四、2023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涉案麻枣产品标签1份,共1页,证明涉案麻枣产品标签标识情况;

证据五、2023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涉案麻枣产品成品入库单3份、销货清单3份,共3页,证明涉案麻枣产品生产及销售情况;

证据六、2023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涉案麻枣产品出厂检验报告3份、第三方质检报告1份,共7页,证明涉案麻枣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1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检查现场笔录1份以及现场检查照片6张,共6页,证明涉案十八湾炒米产品标签标示及成品库存情况;

证据八、2024年1月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涉案十八湾炒米产品包装袋1份,共1页,证明涉案十八湾炒米产品标签标识情况;

证据九、2024年1月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涉案十八湾炒米产品原料糯米生产商资质材料2份,共2页,证明涉案十八湾炒米产品原料糯米生产商信息;

证据十、2024年1月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涉案十八湾炒米产品成品入库单3份、销货清单3份,共3页,证明涉案十八湾炒米产品生产及销售情况;

证据十一、2024年1月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涉案十八湾炒米产品出厂检验报告3份、第三方质检报告1份,共6页,证明涉案麻枣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事实;

证据十二、2024年3月27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投资人人的询问笔录1份、陈述材料1份,共7页,证明涉案麻枣及十八湾炒米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4年4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4〕100115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未对涉案麻枣产品核心营养素进行检测,也不能提供核心营养素数值合法来源,以及使用未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原料糯米,在涉案十八湾炒米产品包装上宣称“无公害优质大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系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涉案麻枣、十八湾炒米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编号二百九十五中(二)裁量基准:“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000到2万罚款”,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28元;

2、并处罚款5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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