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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223号

发布时间 : 2024-04-19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浏阳市大瑶南木花炮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22592490B

住所:浏阳市大瑶镇南山村

合伙事务执行人:邱忠宇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普通合伙企业,因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烟花,2024年3月19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01日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至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兴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标识为:“型号规格:128发、生产日期:2022-12、产品级别:C级(个人燃放类)、商标:/、产品类别:组合烟花类、等级:合格品、产品名称:福到组合烟花”的128发福到(组合烟花)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检。该检测机构出具了编号为№:JD/YB/23036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引燃装置、结构与材质项目不符合GB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依据《贵州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4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不要求复检。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仓库内未发现上述报告中涉案产品。经查实,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128发福到组合烟花89箱(1/1),于2023年10月20日以70.4元/箱的价格销售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兴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计货值金额6265.6元。由于对方公司已将上述不合格产品全部销售至终端消费者,导致无法召回。本案共计货值金额6265.6元,违法所得626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已经取得从事花炮生产经营的主体资格。

2、2024年3月19日对当事人仓库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相片1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仓库现场检查情况。

3、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编号№:JD/YB/230366的《检验报告》、编号为0015500的《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1份、编号为JD/YB/230366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1份、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共13页;本局《送达回证》1份共1页,证明检验报告的合法性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认可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当事人的陈述材料1份共2页;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不合格128发福到组合烟花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经过。

5、当事人提供的出库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不合格产品的销售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4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4〕000028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生产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已经销售,无法召回,但未造成危害,本局决定适中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265.6元;

2、处以罚款12531.2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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